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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

作者:平顶山学院对外交流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研究室  时间:2014-03-31  点击数:

因公出国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或单位按出国任务的性质,选拔派遣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条件、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好身体素质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国按时间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和长期出国两种情况。

根据出访任务、目的和要求,大体上可以将各类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专业性考察

所谓专业性考察主要是指对国外某一方面的情况,如教育、卫生、医疗、科技、劳动、工业、农业或某些专业性领域进行专题性的了解和考察。进行专业性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是: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邀请信时,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出境任务报告及对方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部门审查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有关外事和人事主管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单位申请出境护照。

(2)参加学术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的种类很多,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贸易等各个方面。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的邀请信决定派人参加后,要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报告及对方的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机关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请示报告,除要写上前面所述出访请示报告外,还要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附上会议有关的资料和译文;详细说明出访人员的职务、职称、学术水平以及语言(外语)交流能力。

(3)参加国外经贸活动

出国组办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或参加国外博览会,均需报外经贸部统一平衡审批。各省市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计划上报;贸促会系统由贸促会统一计划上报上经贸部。总公司系统由各总公司统一上报,由外经贸部平衡审批。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大量增加,近年来我国对于企业单位人员出境参加经贸活动的审批程度进行了部分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4)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

组织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活动,由文化部归口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以作为地方艺术团出国商业演出业务的承办部门,也可将此业务委托给文化部下属的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地方文化部门及艺术团组赴外国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进行演出,要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并报文化部备案。如进行商业性演出或演出计划超出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的范围,要报文化部审批,下述同意出国任务批件。艺术团组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文化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地方承办部门接到演出任务批件后,应通知基层单位组团,并报请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由其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5)友好城市间的交流访问

其申报审批程序是:各派遣出国团组单位必须在年前提出下一年度与对方交流的计划,报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外办,市外办汇总本市全年的友好城市间交往计划并与对口友好城市协商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外交部或全国友好政协备案。

具体的申报审批手续是:派遣单位根据双方协议或国外邀请信,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任务报告,转报市外办审查、批准,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达同意出国任务批件,同时,派遣单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有关护照和签证的常识

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去国外的本国公民以证明其国籍、身份的证件。护照持有者受护照颁发国法律的保护。当一国公民前往另一国从事旅游、留学、贸易或移居等活动时,除具有前往国允许入境的签证外,必须持有本国护照,方能离开本国国境进入前往国家。

一、护照的作用及意义

1.护照的作用

公民在国际间往来,必须持有本国政府颁发的合法的护照,同时护照内必须具有前往国的有效签证,这样才能离开本国国境,以进入前往国家或地区。如果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期间发生意外,所在国首先必须依照其所有持护照,判明身份和国籍,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同样,护照颁发国的驻外机构也要根据护照来决定如何提供帮助或外交保护等。

2.护照的意义

(1)国家主权的象征。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国际社会对于护照的尊敬,是基于对护照颁发国家主权的承认。按国际惯例,各国对持照人的态度,一般都被视为对护照颁发国的态度。

(2)国家外交领事保护的凭证。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为国际上所公认,是持照人的国籍证明。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都会受到颁发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同时受本国政府的管辖。

(3)是公民国际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护照是持照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各国护照,一般都印有“×××外交部以××/国家的名义请所有国家政权当局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等字样。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应得到所在国给予的与持照人身份相符的通行便利和协助。

(二)护照的种类

随着国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参与交流活动各种人员的增加,出入国者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状态。同时,护照也逐渐产生出多类别、多样化的形态,特别是20世纪以来,护照一词的内涵更加丰富,其外延也进一步扩大,护照的名称和种类逐渐多起来。不仅有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还有旅行护照、侨民护照、团体护照,或外籍护照、领事护照、特别护照、海员护照、南森护照、以及联合国和各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身份证件等等。

因国家不同,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也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存在这样几种类别:按持照人身份划分,有普通护照、公务(官员)护照、外交护照;按公民资格划分,有国民护照和外籍护照;按有效时间划分,有短期护照(三个月至一年),长期护照(三年至十年),永久护照(在一定条件下永远有效)。

1.外交护照

主要发给一国派往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即大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事官员,即领事馆馆长、承办领事职务的领事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各签约国对持外交护照以外交官或领事官员身份进入接受国的外国人,应通过法律形式,保证他们在外交交往和领事关系中享受特权和豁免,以此确保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公务,促进国际间友好往来。

外交护照的特征:护照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其特殊功能是,一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在各类护照中,受到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2.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这种护照颁发份一般性出访的官员;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关中,从事技术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公务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一些临时出境人员。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其特征是:护照封面一般标有“公务”字样或在普通护照号码前增加字母或标以特别符号,以表明持照人当次入出境所具有的“公务身份”。如俄罗斯普通护照上加注сЛуКЕВНЬЙ,越南普通护照出境签证上加注的“AB”等就是这种情况。

3.普通护照

也叫国民护照。主要发给外交官员、政府官员身份以外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如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需出国旅行时使用。该护照封面不作特别标志。它是目前世界上颁发数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护照。

以上三种护照是各国护照的主要类别。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护照,如特别护照、海员护照(或海员证)、劳工护照(哥伦比亚颁发)、儿童护照(南斯拉夫颁发)、欧洲共同体护照等。有些国家对集体出国的人员如旅行团队、体育团队、艺术团等发给团体护照等等。

(三)签证的概念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四)签证的作用

签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向个方面:

第一,体现国家主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有关属地最高管辖权的原则,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自主地决定哪些外国人可以入境,哪些不可以入境。通常情况下,外国国家和外国人对这种“决定”不能存在疑问。允许入境的外国人,由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入境签证;不准入境内,拒发签证,阻止入境。我国外籍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就规定了六种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二,证实外国人身份。

按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无须办理签证,只有外国人入境、过境须办理签证。因此,一般说来,持有我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的入境人员,国内管理机关可以将其按外国人对待:持有外交签证的是外交官,持公务签证的是政府官员,持普通签证的则是一般外国人。

第三,外国人入、出境或过境的凭证。

外国人可以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入境,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停留、出境,国家主管机关凭签证准予其入境、停留、出境。

第四,外国人居留的依据

外国人根据可以签证注明的情况申请办理居留登记或居留证件。我主管机关为持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的常住外国人办理居留登记,为持普通签证中有特定字头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

第五,公安出入境管理的手段之一。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外国人办理签证,以及签证延期、加签时,注意从中发现未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制止和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停留的外国人;通过拒发不准入境人员入境签证掌握情况,并把这些人堵在境外,为国家安宁、社会稳定服务。

(五)、签证的种类

签证种类是各国依据本国移民法或者出入境界管理法的规定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对签证进行的类别划分。通过划分签证种类,既可以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又可以准确地识别持证人的入境身份和入境目的。外国人只能根据所有签证类别从事相应的活动。例如,获得了移民签证就有了定居的资格;职业签证可以谋职,旅游签证不能谋职,谋职就是违法。

(1)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普通签证

这是按照签证签发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a)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的人。获得外交签证的人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b)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

(c)礼遇签证发给前国家领导人、前政府重要官员或身份较高的知名人士。

(d)普通签证发给上述签证以外的其他外国人。

以上四种签证中,普通签证涉及的范围最广,签发的数量最多,管理的难度最大。为此,各国在普通签证中,又分为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两大类。非移民签证,又根据持证人的入境目的分为职业、学习、旅游等类别。

(2)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出境签证、返回签证及再入境签证

这是按照签证的作用进行的划分。

a.入境签证

即准行持证人进入该国国境的签证。发给批准进入该国从事各种活动的人。有的国家又把入境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以及根据不同身份和入境目的分为若干种不同的签证,如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劳工签证等。持证人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持该证只准许持证人入境,如需出境,须再申办出境签证。

b.过境签证

过境是指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而言的。一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除可以直接到达目的地外,前往其他国家往往需要经过一、两个途经国家才能最后进入目的地国境。这时,不仅需要取得前往国家的入境许可,而且还必须取得途经国家的过境许可,一般称之为过境签证。

关于过境签证的规定,各国也不尽相同,有宽有严,有的要求办理签证,有的免办签证。有的则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需办理签证,如超过时限和范围则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少国家规定,凡取道该国入第三国的外国人,不论停留时间长短,一律办理签证。按照国际惯例,如无特殊限制,一国公民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前往国入境签证或联程机票,途经国家均应发给过境签证。

如取道办理签证国家,前往互免签证国家或口岸签证国家,那么则须持有前往国邀请电涵或口岸签证批准证件,方可申请该国的过境签证。同样根据需要可申请一次过境、两次过境和多次过境。一般地境签证均按所申请的要求签发,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不发或未按要求发给过境签证。遇有这种情况,可采取取道其他国家或转机时不出机场的办法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许多国家简化了过境许可手续,采取在一定时限内无需办理过境签证的便利措施。例如,英国、加拿大等不少国家规定,过境的外国人如持有有效护照,前往国入境签证和联程机票,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免办签证,但不得离开侯机厅或机场。超过24小时或欲离开机场进入当地城市的,需办理过境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的国家将签证的限制时间规定为72小时或2周。例如日本、巴基斯坦等。

另外,有的国家对过境许可也实行差别待遇。因过境申请者的身份或国籍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规定。例如泰国规定,与泰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大部分国家的公民,在泰国境内停留15日以内,不必申请过境,即所谓“过境优待国”。然而对中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的公民,则规定凡停留6小时以上的必须办理过境签证。

为加强对外国人的入出境管理,各国对过境签证都有严格的规定。应录办理而未办理签证的,将被视为非法入境而被遣返出境,并处以巨额罚金。

c.出境签证

是准许外国人离开该国国境的签证。

d.返回签证

是准许外国人离开该国国境再返回该国的签证。

e.出入境签证

持证人可以出境,也可以再入境。

f.再入境签证

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离境之前,要妥善处理与居留国公民和有关机构的债务,付清应缴纳的捐税,触及刑律的则要在刑期服满之后出境。有的对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要求办理离境许可,证明已履行有关义务。入境短期居留的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自由离境。

在一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常常发生临时出境后,再次入境问题。如侨民和留学生回国探亲、观光、经商等,事先必须办理再次入境许可手续。因国家不同,手续也是尽一致,有的办理再入境签证;有的办理再入境许可证书,如日本、美国等。再入境许可的有效期也有1年或2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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